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举报人雷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附近电话联络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孙某某约购毒品海洛因。后民警在本市丰台区**站**口处起获被告人孙某某向举报人雷某某贩卖的棕色粉末一包,经称量重0.53克;从被告人孙某某身上和其位于本市丰台区**村**号的住处各起获白色粉末一包,经称量分别重0.84克和7.57克。经鉴定,上述三包粉末均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31在本市丰台区**地铁站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验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收缴毒品清单、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雷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响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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