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10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洛城酒吧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方某某贩卖大麻烟5支。后被告人孙某某又在珠海市香洲区**公寓**房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贩卖大麻烟1支。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公寓**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贩卖大麻一包。
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公寓**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叶某某贩卖大麻一包。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公寓**房查获毒品大麻三小罐,净重分别为5.27克、5.53克和0.99克。同日,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花园**栋**单元**房查获毒品大麻一小包,净重1.2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方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毒品称量笔录等书证、物证;4. 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大麻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莲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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