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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幢**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8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23时许,在**市**区**路**路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一个,后被我局**派出所民警抓获,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四个,重3.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毒资、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提取、扣押、辨认、称量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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