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已判决)购买毒品,陈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1600元。陈某某收到钱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孙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孙某某人民币1200元。当日22时许,孙某某联系陈某某约定在乐东县黄流镇多能小学门口处交易。两人见面后,孙某某将一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交给陈某某。交易结束后,两人离开现场。接着,陈某某联系李某某,两人一起来到黄流镇金叶市场往北第六条通道处,陈某某将从孙某某处购买的一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中分出一些给李某某,李某某用一张5元面值的人民币将该毒品可疑物包好后,两人离开现场。2019年10月4日,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了交易所得毒品可疑物1包。2019年10月5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了白色VIVO牌Y66手机1部。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并从其处扣押白色iPhone手机1部。经称量,被扣押的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0.12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该毒品可疑物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4月20日17时,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VIVO牌Y66手机1部、毒品1包(上述物品在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已判决处理)、白色iPhone手机1部;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呈请破案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截图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照片、检定证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通话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同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有侦查机关特情引诱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涉案财物白色iPhone手机1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自强

检察官助理:王欣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在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办案说明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白色iPhone手机1部,现存放于 黄流边防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