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姜某某电话约定在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女友刘某某(已判决)共同居住的本区**宾馆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孙某某指使其女友刘某某在**房间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及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小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又从该房间内搜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包及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4小包。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4.62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 提取、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称量及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董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775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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