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171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504户,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402户。2016年1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0.8克,同日19时许在青岛市李沧区乐客城商场门口停车场内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贩卖给矫某某。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具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燕
检察官助理:矫晓庆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