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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黄冈市**********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175元的价格通过手机微信向在本市**路**路附近网吧内的斌某某出售20余部淫秽视频。经鉴定,相关视频中有23部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斌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17日14时许,其在**路**路网吧内看见手机微信聊天群里有人在发色情视频,其加对方好友后,其问对方购买了25部淫秽视频,付款人民币175元。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用于贩卖淫秽物品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从该部手机上提取到贩卖淫秽物品的聊天记录和斌某某付款的情况和斌某某手机提取到购买淫秽视频截图相印证。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涉案视频中有23个系淫秽物品。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受案登记表》和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和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中怀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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