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2********,汉族,大专文化,住江阴市**街道**华府**号,原江阴**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江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5月9日被江阴市监察委解除留置,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06年10月至2017年1月,利用担任江阴市**办秘书科科长、副主任科员,负责车辆管理、安排和保障的职务便利,通过私用公务加油卡、侵吞公款购买的加油卡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06年10月在江阴市**办实施公车改革后,未将江阴市接待办办理的1张尾号为47457余额人民币8万余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按规定上交,将该卡留作个人使用。被告人孙某某于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先后6次用公款为该加油卡充值合计人民币8.3万元。截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该加油卡为个人加油花费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卡中尚有余款人民币6万余元,后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该加油卡卖给战友金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16万余元。
2.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先后3次联系江阴市**车队队长吴某某用江阴市**办采购新车结余的人民币16万余元代办合计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被告人孙某某将该批加油卡全部留作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退出涉案款人民币28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日主动至江阴市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监察委员会收集的人口信息、扣押财物清单、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江阴市委组织部文件、发破案经过、中石化加油卡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六某某、缪某某、金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贞庆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华府**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人民币28万余元现暂扣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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