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区**组**区**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该局以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孙某某不能及时到案,本院于1月9日同意公安机关撤回该案。孙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贷款诈骗罪
1.2013年2月,孙某某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刘某某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李某某、邓某某为保证人的担保资料,向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现霍邱农商银行**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3年。2013年2月26日,贷款发放后,孙某某将该30万元领取并使用。2017年1月12日,该笔贷款信贷员胡某某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共计40余万元。
2.2013年3月,孙某某在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孟某某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伪造孟某甲、刘某甲为保证人的担保资料,向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现霍邱农商银行**支行)申请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3年。2013年3月7日,贷款发放后,孙某某领取该40万元,用于归还其在其他银行的贷款。2014年7月31日,该笔贷款信贷员韩某某偿还上述贷款本息40余万元。
2014年5月23日,孙某某未经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同意,与其债务人李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李某某负责偿还孙某某上述2笔贷款共计70万元。
二、骗取贷款罪
2014年6月,孙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伪造采购合同等资料,向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部(现霍邱农商银行**行)申请贷款150万元,由霍邱县**公司提供担保。2014年6月17日贷款发放至虚假采购合同相对方即受托支付方霍邱县**公司账户后转入戴某某个人账户,改变贷款用途。2014年11月18日及2015年9月30日,孙某某将上述贷款还清。
孙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贷款资料、霍邱农商银行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孟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露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霍邱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李某某的询问笔录、韩某某、胡某某的追偿申请书共计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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