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现住址与户籍地相同。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9日,秦皇岛名流家居有限公司向秦皇岛市区信用联社申请小企业联保循环额度借款,其法人孙某某伙同丈夫王某某(在逃)以提供虚假的个人资产证明材料和虚假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方式,骗取秦皇岛德泽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海岸实业有限公司的信任予以联保,骗取秦皇岛市区信用联社小企业联保循环额度借款授信150万元额度。后以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虚假的家具采购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骗取秦皇岛市区信用联社贷款1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后经秦皇岛市区信用联社以上门、电话等方式多次催要,孙某某拒不偿还,并逃往唐山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武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和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大量骗取贷款后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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