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青阳县**乡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至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陆某某、顾某某(均已判刑)在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等地,多次组织他人以麻将牌打“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40余场,累计抽头款约人民币24万元。
2.2017年5月24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金正明、岑某某(均已判刑)在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闻家塘等地,多次组织他人以麻将牌打“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5场,累计抽头款约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人员陆某某、顾某某、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利明
检察员:陈莎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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