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家**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赌博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镇**村**庄**租房内摆放一张自动麻将桌,为宋某某、齐某某、黄某某、孙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 000余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在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人管某某、宋某某、齐某某、黄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宁吟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8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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