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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服装(安庆)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租赁怀宁县**镇**路**号门面房,租期一年。租赁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邀集或通过他人邀集其在**服装(安庆)有限公司的同事刘某某、程某某、黄某某、祝某某、杨某某(均另处)等人在该门面房内利用扑克牌以“炸金花”方式赌博30次,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房协议、微信交易记录及说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手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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