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下旬至2019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赌博地点和赌具等方式,组织汪某某等多人在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塘**号、**街道**村**号等地,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头渔利8000元。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街道**村**号查获该赌档时,共抓获参赌人员21人,并收缴赌资15155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收缴清单及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剑云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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