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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赌博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秀水乡****,现住址德惠市港丰尚东城**号楼。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韩某某(已判刑)处取得吉林快三赌博网盘,其后伙同韩某某、窦某某(已判刑)购买微信号,建立微信赌博群,接收玩家投注。经核算,被告人孙某某共接收投注人民币3191411.3元。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韩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微信上接收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文静

2020年7月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物证袋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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