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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幢**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9年5月21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组织李某某、余某某等11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厍西路**号办公楼二楼一房间内,以“筒子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53960元(已收缴),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800元(已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筒子麻将牌1副、纸箱1个等物证(均系照片);

2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林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街道,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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