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沅陵县**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湖南沅陵老家同意接受石某甲(已判决)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约定给石某甲投注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其报酬。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石某甲在岱山县衢山镇接受张某某、万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5 955元,石某甲将全部款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 0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碧水名都小区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接受多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俊
检察官助理:余良任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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