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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村,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务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文安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5月18日投案后被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1日下午16时许,肖某某(已判决)伙同赵某某(已判决)在文安县**镇**村,组织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孙某某在肖某某、赵某某组织的赌局中负责抽头,后接群众举报左各庄派出所出警,当场查获赌资20000元,查获放于“意见箱”中抽头渔利的现金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肖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组织的赌局中帮助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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