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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组织赌博人员钱某某、周某某等人到诸暨市**大厦**楼一房间内以麻将牌包麻将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元许。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退缴10万元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票据等;  

2.证人钱某某、徐某某等证言及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13506******;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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