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4月上旬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某、原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区**棋牌室等多家棋牌室内开设包厢,并提供与人民币等值的筹码,供赌客郑某甲、胡某甲、陈某甲、杨某某等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营利,期间雇佣胡某乙(已判刑)负责兑博筹码、抽头薪等工作。2019年4月9日,因与王某某、原某某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孙某某不再参与开设涉案赌博窝点。上述赌博期间,参赌人员还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孙某某及王某某、原某某、胡某乙兑换筹码。2019年4月2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路**台球室**号包厢查获上述赌博窝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向某某等7人。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期间涉及赌资金额累计人民币154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账户截图、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乙、原某某、向某某、郑某甲、胡某甲、杨某某、陈某甲、董某某、洪某某、郑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乙、程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检察官助理 朱宜家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655****;
2.补充证据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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