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富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小区**号**单元**室,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组织柳某某、于某某、常某某等人通过赌博网站进行“3D黑彩”赌博,并使用微信转账流转赌资。孙某某将收取的赌资在赌博网站投注,每注获利人民币0.2元,中奖后孙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向柳某某、于某某、常某某每注返利人民币300元。
1.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孙某某与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流转“3D黑彩”赌资共计人民币85,562元。
2.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孙某某与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流转“3D黑彩”赌资共计人民币243,659元。
3.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常某某使用微信转账收取李某某“3D黑彩”赌资共计人民币140,224元,常某某将全部赌资通过微信转账至孙某某。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与柳某某、于某某、常某某之间通过微信转账流转“3D黑彩”赌资共计人民币469,445元。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富拉尔基区富强小区盛格超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有手机、电脑主机箱、银行卡等
2. 书证有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
3. 证人柳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等8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维
检察官助理:冷念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小区**号**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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