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鄄城县**乡**庙**村**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女友付某某在孙某某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付某某让孙某某驾车送其回富士康(菏泽)科技工业园。被告人孙某某不想让付某某走,便驾驶鲁******号五菱宏光牌面包车拉载着付某某,沿鄄城县左营乡孙庄至左营公路行驶至德上高速鄄城北出入口处折头返回。在返回途中,付某某多次要求停车下车否则就跳车下去,被告人孙某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当日约23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行驶至**乡**楼村村**路段处,付某某再次要求停车下车未果后,打开车门从车上跳下摔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五菱荣光面包车照片、孙某某衣着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鄄公(刑技)勘【2019】247号、鄄公(刑技)勘【2019】26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鄄)公(刑)鉴(法病)字【2019】46号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菏公物鉴(理)字【2019】045642号理化检验报告、菏公物鉴(遗)字【2019】031005号鉴定书;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6.证人证言:付某等八人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大数据信息、付某某住院病历、手机通话记录、鄄城县公安局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其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过于自信,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腾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鲁******号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现被扣押于鄄城县公安局;
5、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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