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63********,汉族,郎溪县人,小学文化,住郎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8时左右,郎溪县**镇**村**组村民金某某(女,71岁)到本村民组孙某某门口因琐事找孙某某理论。后孙某某到堂屋里准备放小鸡出来,金某某站在孙某某家门口台阶上将大门关上,不让孙某某放小鸡出来,孙某某从屋内拉开大门生气地抓着金某某的手臂向后推了一下,造成金某某从台阶上摔倒在门前水泥地上,后脑着地受伤。事发后,孙某某骑电瓶三轮车将金某某送到郎溪县人民医院救治,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4月16日金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金某某系因外伤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24日,孙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前期支付的医疗费6.7万元之外,赔偿被害方死亡补偿、精神抚慰等共计38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医院病程治疗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书、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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