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6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500240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乐清市**镇**村机耕路上,在驾驶浙J3G****货车时因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周围驾驶环境与被害人杨某丙发生碰撞,致杨某丙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刑事裁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罪犯档案资料、死亡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郑某某、周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表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杨某丙的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宏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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