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诸暨市**街道**花园C7幢-103号地方,在右转弯驶入人行道入口时未随时观察车辆周围行人情况,右转过程中与正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年10月29日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杨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分析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735755****;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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