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甘南县**镇居民孙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相约在张某某居住的**镇**小区见面。当晚21时许,孙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到**镇张某某家楼下与张某某见面,见面后孙某某驾驶三轮车进入张某某居住的小区院内,张某某跟随孙某某的三轮车进入小区院内。孙某某与张某某在三轮车后座聊天,后因张某某怕被同小区居民看见,孙某某提出离开小区找一个没人的地方,随后孙某某驾驶三轮车拉着张某某离开其居住的小区,中途张某某多次提出要下车,孙某某没有答应,继续驾驶三轮车向前行驶,后张某某见多次向孙某某提出要下车无果,故其将车门打开跳了下去,摔倒在地上,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目前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于某某、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甘南技术中队现场勘验检查卷;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2张。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甘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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