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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8********,彝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接到境外一个不知名男子的电话,让其从昆明运送几名准备偷渡出境至缅甸的人员到永德县城,许诺到达永德后给其每人800元的运费。孙某某根据该男子提供的联系方式,驾驶其云A*****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在昆明大板桥附近先后接到了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鲁某某5人(另处),后又在大理接到程某某(另处),孙某某载着上述6人驶往永德方向,次日凌晨6时许到达永德县“链子桥公安检查站”时,被永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扣押的手机、车辆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物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逃避边防检查,运送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玉仁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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