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4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县**镇*庄**村,农民。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某于2012年1月12日领取结婚证后孙某某未将其户口迁入刘某某所在地**县**镇,2012年10月16日孙某某又在**省*县**镇与费某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与他人存在法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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