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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重婚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社。因涉嫌重婚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经人介绍与通江县**乡**村村民蔡某某相识,同年举行婚礼;1994年3月,二人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合,蔡某某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孙某某离婚,2013年3月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某与孙某某不准离婚。

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经人介绍与通江县**乡**村**社村民付某某相识,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付某某家中。至2019年1月,孙某某以感情、性格不合为由离开。其间,孙某某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蔡某某离婚,2017年6月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与蔡某某不准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母清源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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