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屯413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孙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7月份至12月份期间,通过互联网站“闲鱼网”上分别从安徽省阜阳微信昵称”新元OEM贴牌“和广东”大师兄”处购买大量使用胶囊生产制造的减肥产品。在望奎县分装后,以微信昵称“中药瘦身”在闲鱼网上或通过微信的方式销售给下线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6589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扣押的减肥胶囊产品;
2.书证有被告人孙某某用于产品交易支付账目、望奎县申通快递出具的快递单4份、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李某某、孙某甲、王某某等人;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658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1月28日
附:本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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