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贸易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低价从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53度飞天茅台、53度贵州茅台(国宴)及53度贵州茅台(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等系列产品并转手出售,从中牟利。其中,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将36瓶进货价为450元/瓶的假冒的53度贵州茅台(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以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93600元(260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将36瓶进货价为450元/瓶的假冒53度飞天茅台以总价28800元(80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丁某某。
2020年7月6日晚,民警在本市拱墅区**街道**幢**单元**室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次日,民警在拱墅区**巷**号**单元**室,发现并扣押了被告人孙某某尚未出售的375ml的53度贵州茅台1箱12瓶、500ml的53度贵州茅台(国宴)2箱12瓶。同年7月20日,民警从陈某某处调取了其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购得的53度贵州茅台(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6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拱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尚未出售的茅台酒价值63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产品辨认(鉴定)表;
5.手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妍岚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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