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23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市**店,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其经营的乌兰浩特市**店内销售“金牌玛卡”、“美国金伟哥”等性药。经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销售的“性药”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传唤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明、协查函及协查复函;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市监办函【2019】17号)、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市监办函【2019】2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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