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孙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巨某某“**用品店”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2**********,巨某某**街道**村**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孙某某从微信、他人送货上门等非正规渠道收购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巨某某**城**号楼“*********”店掩饰下,将保健品放置于店内予以出售获利。2019年7月销售“黄金伟哥”1盒给王某某。2019年9月4日,巨某某公安局与巨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过程中,从店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虫草强肾王”、“绿色伟哥”等17种保健品共计185盒。经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虫草强肾王”、“绿色伟哥”等17种保健品中均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巨某某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李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孙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越品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华峰

                                   检察官助理贾 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街道**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