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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孙**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女,1969年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县,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孙以孙江宁的名字,在平泉市平泉镇**村租住韩**房屋,将其任法人的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资料和财务资料搬至此处。2018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为调查核实公司纳税情况要求孙提供账簿资料, 孙自述已丢失无法提供。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在平泉镇房身沟其租住房屋内的搜查出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图纸、合同等办公资料以及相关财务资料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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