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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集资诈骗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5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11月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甲在网上投资失利,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经营红木家具、煤炭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分别多次向张某甲等十余人非法集资,用于偿还欠款、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消费,于2013年3月份逃往境外,2018年10月1日在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至案发时,尚有3495.9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银行流水、出入境记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书证;2.辨认笔录;3.审计报告;4、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孙某乙、董某某、程某某、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纪娜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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