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公寓**号楼**室。曾因非法持有警械,于2015年12月被建湖县公安局处警告处罚。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阿里巴巴自己的名为“建湖县**镇***健身器材商行”内,以人民币158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贩卖型号为S&M500MAGNUM的带管火柴枪一把,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经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3.76焦耳/平方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随案移送物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劣迹查询清单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淘宝、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波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随案移交物品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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