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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汉族,小学,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以45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射钉枪一把。2019年1月8日,平利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从被告人孙某某家中查出并收缴,射钉枪1支、射钉弹134发、步枪子弹18发、瞄准镜1个、刚珠2.16公斤,纸火3张、火药1.59公斤、纸雷管5个,底火7片、匕首1把等物品。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孙某某家中查获的射钉枪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已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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