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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街**号。2009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武穴城区****附近拾得一布包,在包内发现一支经改制的手枪,遂带回家留存。大约过了半个月的一天,赵某某到被告人孙某某家中,向其讨要2000元欠款时,看见被告人孙某某房内桌子上的手枪,就拿起枪在手中把玩,然后向被告人孙某某提出以手枪抵还欠款,被告人孙某某表示同意后,赵某某将手枪拿走。

2019年10月4日,公安机关在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收缴涉案手枪。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由发令枪改制而成,以火药为能源,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枪口比动能为34.97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武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物品清单、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 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武穴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涉案枪支照片、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5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亚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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