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到沂南县**镇**村孙某某住宅,用脚踹开大铁门,又持木棍将堂屋门玻璃及门板砸坏,并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之右手背、左臀部、左大腿皮肤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组**号,电话1556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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