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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工程,户籍所在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住盐城市城南新区**一号**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01年6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3月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聚众斗殴暨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晚上,在盐城市亭湖区和韵大酒店,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严忠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孙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被害人严某某住宅,强行推门而入,趁住宅内无人之际,任意砸东西,致被害人严某某住宅内及门口土菜馆内财物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收集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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