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组)。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339,357.00元的价格将自家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八晌地地块中的1.86亩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孙某彤。2016年2月20日,经发包方百菜村委会同意,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1,0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了本村村民孙某刚位于道外区**镇**村背河子地块中10亩在照土地经营权,李某刚原与村委会承包合同上由村会计王某某签字“同意过户”字样,原承包方李某某与发包方百菜村委会承包关系终止,但没有实际过户到孙某某的名下,没有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孙某某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李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2016年3月9日,孙某某经发包方百菜村委会同意将该10亩耕地使用权按实测面积11.79亩(国土规划院勘测面积12.1亩)以人民币1,768,500.00元价格转让给当时非本村村民、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孙某甲(2016年11月17日,孙某甲落户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当日孙某甲将全部购地款通过银行转账给孙某某,孙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68,500.00元(转让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在哈尔滨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宾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土地承包、转让合同、银行转款记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勘测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山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本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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