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闲鱼”平台,以人民币248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疑似象牙制平安扣一枚,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南京市建邺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平安扣系象牙制品。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安扣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快递单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闲鱼”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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