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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免顶改版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涉嫌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2019年8月13日孙某某非法购买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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