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是4129241970********,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庄**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020年6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8月31日至案发,孙某乙(已判决)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在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白河西岸老沙场河滩地长期堆放河沙,委托被告人孙某甲管理、生产、销售砂石。2018年9月17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孙某甲占用土地总面积是39.812亩,其中旱地28.753亩,采矿用地11.059亩。由于该土地碾压及长期堆放,已造成28.753亩(全部为基本农田)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20年4月29日,经南阳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勘验,孙某甲建砂场占用土地24.022亩,已复耕,基本达到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供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土地已复耕,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路露

检察官助理:刘美晨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