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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3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30193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方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时,被告人孙某某擅自将位于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兴发屯西北(河边地)1林班内的林地私自改为耕地。经司法鉴定:涉案地块总面积51.26亩,在林权证范围之内;由于孙某某把林地开垦成农田,将原有森林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完全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佳

检察官助理 徐磊

2020年9月29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正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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