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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向海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以增产增收为目的,分别于2016年、2019年在通榆县**镇**屯南3公里左右土道两侧及南侧自家林地内,擅自使用四轮车开垦5块林地,5块地总面积12.069亩(0.8046公顷)。其中3.7635亩为疏林地,林种为自然保护林,8.3055亩为纯林,林种为防风固沙林,现状为种植农作物绿豆,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权属证明;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吉林名润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茂军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通榆县**镇**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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