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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址**苏木**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2020年草原部门都通知被告人孙某某不允许在确权草牧场内种植农作物,且孙某某明知自己承包的包某某的土地是草牧场的情况下继续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经实地勘查,孙某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175.59亩,并种植玉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承包草场合同、开垦草原面积示意图、已办结资金记录、农牧户信息采集表、编制使用增人通知书、孙某某地块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内示意图、执法证复印件

2.证人包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包某甲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卷外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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