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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马场场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1月3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位于科尔沁右翼前旗跃进马场九队屯西南侧草原。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现场勘测,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226.8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员基础信息、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移送函、现场勘查勘查笔录、地类情况说明农业承包合同、跃进马场耕地、草场、退耕登记表、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2019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叁册;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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