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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家园**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镇呼和陶拉盖嘎查铁匠营子小组北侧挖山取料、修路盖房,造成40.1133亩草场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指控的罪名和条款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草场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荣宝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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