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武陟县**办事处**村村南占用11.17亩耕地建厂,成立**公司,并对厂区建房及硬化地面,共造成10.4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至今未恢复耕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全案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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